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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境外項目環境可持續性

            發布時間:2022-01-06 18:00:00來源: 中國環境報

              作者:朱 源(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

              近年來,特別是“一帶一路”倡議提出以來,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不斷加快,綠色基建、綠色能源、綠色交通等領域國際合作成為共建“一帶一路”和推動對外投資合作高質量發展的重點領域,一批鐵路、公路、風電、光伏等項目取得務實成效,推動了所在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受到當地的歡迎。

              我國高度重視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的可持續性,并提出有關要求。2021年,《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提出,推進綠色“一帶一路”建設,提高境外項目環境可持續性。中央第三次“一帶一路”建設座談會提出,以高標準、可持續、惠民生為目標,努力實現更高合作水平、更高投入效益、更高供給質量、更高發展韌性的“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

              做好境外項目生態環境管理,提高項目環境可持續性,是新時期推動對外投資合作高質量發展的必經之路。

              境外項目環境可持續性的內涵

              要在境外長期扎根發展,必須重視項目在運行管理、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可持續性。境外項目環境可持續性可以從生態環境要素和項目階段等方面進行解析,不同項目環境可持續性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

              從生態環境要素來看,境外項目環境可持續包括環境質量、生態系統和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從保護環境質量的角度看,項目應該按照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做好環境管理,不能超標或超總量排污。同時,要鼓勵項目采取更高的環保措施,推動區域環境質量改善。從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角度來看,項目應盡量少占用自然土地,避免對重要生態系統結構或功能、保護性物種或敏感生態區域造成損害,及時開展生態修復,推動提升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從氣候變化的角度看,項目應積極減緩溫室氣體排放,采取適應氣候變化的項目設計和運行管理方式,為所在國家實現應對氣候變化目標做出貢獻。

              從項目實施的流程來看,不同階段環境可持續性的關注點不同。在項目規劃、設計、立項等前期階段,做好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盡職調查等工作,有效開展公眾參與,強化源頭防控,為保障可持續性奠定基礎。在施工階段,做好施工期環境管理,對受損生態環境及時恢復和修復。在項目運行階段,把項目環境可持續性與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環境風險防范等工作結合起來,通過高質量的項目環境管理,保障項目可持續運行。在項目退出階段,重點關注是否存在環境問題隱患,避免將來發生爭議。對于不同類型的項目,需要著重關注的階段也不同。例如,綠地投資項目要做好全流程的環境管理;收購并購類項目,如果沒有改擴建等活動,主要關注前期和運行期;對于單純的工程承包類項目,主要關注施工期生態環境影響。

              第三,從行業類型來看,不同項目的環境影響特征不同。一般來說,工業類項目要加強污染防控,基礎設施類項目要關注生態影響,化石能源項目要同時重視減污降碳。例如,水電項目要關注對水生生態和淹沒區陸生生態產生的影響,水泥廠項目為保障環境可持續性,要同時做好三方面的管理,包括加強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同時做好生態環境修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

              正確處理境外項目環境可持續的三個關系

              開展境外項目環境管理,要處理好環境可持續性與達標管理、社會治理等之間的關系,既不能無限延展生態環境管理的范圍,也不能絕對地將環境可持續性與其他因素隔離開。

              一是環境可持續性與達標管理的關系。項目實施要符合當地規定的生態環境標準,但達標并不完全等同于可持續。一方面,部分生態環境要素缺乏定量標準,只有定性要求。例如,對于生態破壞,一般要求遵循“避讓、減緩、補償”的層次采取措施,能避讓的首先采取選址選線的避讓措施,確實不能避免的生態影響,再采取減緩或補償的措施。另一方面,有些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規定不全,有些污染因子缺乏標準。即使是同一指標,在不同國家要求也不同。因此,項目即使達標了,也可能面臨生態環境標準“就低不就高”甚至“污染轉移”等爭議。當然,隨意提高標準并不是保障項目環境可持續性的唯一辦法。一般來說,標準越高,成本越高,如果因為成本過高影響了項目的經濟可持續性,環境可持續性也無從談起。

              二是環境可持續與相關因素的關系。保障項目環境可持續性,要重視與環境相關的社會、政治等問題。比如,有些項目因為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的問題,引發輿情或社會爭議。有些政治勢力會以項目環境問題為借口發起政治議題。有些項目環境問題本身就有社會屬性,比如項目占用土地,既有生態影響,也有經濟影響,有些土地所有人或使用者可能以生態環境保護為借口爭取土地相關利益。有些生態環境要素,比如河流、湖泊、山體、植被等,具有文化、傳統、宗教等意義,而這些“價值”難以補償。如果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缺乏充分考慮,可能發生生態環境與社會文化交織的問題。

              三是綠色低碳項目的環境可持續性問題。隨著全球各國紛紛發布碳中和愿景,綠色低碳項目迅速發展。相對于化石能源、工業制造和基礎設施類項目,綠色低碳項目生態環境影響較小,但并不代表可以對其放松環境管理。例如,風電項目既存在運行期對鳥類的損害風險,也存在大量舊風機葉片成為固廢的影響。又例如,作為新型網絡基礎設施的數據中心,如果不采取合理的選址、設計和運行措施,可能出現能源利用率不高、耗電量大等問題。因此,綠色低碳項目也要處理好可能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保障項目實施的環境可持續性。

              提高境外項目環境可持續性的建議

              “十四五”時期是高質量推進共建“一帶一路”的關鍵時期,境外項目是對外投資合作和“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載體和標志。要加強全流程的生態環境管理管理,推動綠色低碳項目在“走出去”時落實項目業主主體責任,保障境外項目可持續建設運行。

              一是加強項目全流程生態環境管理。境外項目環境可持續性包括環境質量、生態系統和應對氣候變化三方面,應在項目實施的早期識別其生態環境影響,根據項目所屬行業、區域和影響特征,分類進行生態環境管理。在保障項目環境可持續性過程中,既要考慮到項目實施的階段,還要考慮到原料產品的供應鏈、產業配套的上下游等方面的可持續性,統籌項目環境與經濟、社會的可持續性,避免引發負面爭議。

              二是保障綠色低碳項目可持續實施。在碳中和背景下,各國都將實施低碳項目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舉措。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和《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提出,要深化與各國在綠色技術、綠色裝備、綠色服務、綠色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積極推動我國新能源等綠色低碳技術和產品走出去。要聚焦化石能源綠色智能開發和清潔低碳利用、可再生能源大規模利用、新型電力系統、節能、氫能、儲能、動力電池、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等重點領域,大力發展綠色低碳產業。雖然低碳類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較輕,但也存在各自的生態環境問題,應采取針對性的生態環保措施,保障綠色低碳項目的環境可持續性。

              三是增強項目業主環境管理意識和能力。項目業主是境外項目投資建設運行的主體,也是項目生態環境管理的責任方。一方面,項目要按照所在國法律法規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控制污染排放和生態破壞,采取溫室氣體減排等措施。另一方面,項目可參考國際通行標準規范以及實踐經驗,按照項目應承擔的環境管理責任,加強各階段的生態環境管理。此外,也要發揮相關部門和金融機構的作用,引導企業完善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防范生態環境風險。要重視與環保類非政府組織的溝通,及早規避可能發生的爭議,積極采取相關措施,提升項目的環境和社會效益,爭取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責編: 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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