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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如何命名?民政部規定了

            發布時間:2024-01-18 14:44: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民政部日前公布《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三類社會組織的名稱管理作出統一規定。

              一、社會組織只能登記一個名稱 命名應規范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會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由行政區劃名稱、行(事)業領域或者會員組成、組織形式依次構成。

              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公益目的相一致,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事)業領域、組織形式依次構成。

              基金會名稱不得使用政黨名稱、國家機關名稱、部隊番號以及其他基金會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中不得含有法人、非法人組織名稱。

              二、社會組織名稱不得有以下損害國家尊嚴或利益等8類情形

             ?。ㄒ唬p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

             ?。ǘp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

             ?。ㄈ┖幸x、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ㄋ模┖忻褡?、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ㄎ澹┻`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響;

             ?。┖型鈬淖?、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ㄆ撸┛赡苁构娛茯_或者產生誤解;

             ?。ò耍┓?、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社會組織名稱中使用“自然人姓名”要規范

              社會組織一般不得以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政治活動家的姓名命名。

              社會團體名稱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確有需要的,僅限于在科技、文化、衛生、教育、藝術領域內有重大貢獻、在國內國際享有盛譽的杰出人物。

              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以自然人姓名作為字號的,需經該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為字號的,該名人應當是在相關公益領域內有重大貢獻、在國內國際享有盛譽的杰出人物。

              社會組織名稱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該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

              四、社會組織分支機構命名要規范

              社會團體、基金會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社會組織名稱的規范全稱。社會團體分支機構名稱應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技術委員會”等準確體現其性質和業務領域的字樣結束;基金會分支機構名稱一般以“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社會團體、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稱應當以“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字樣結束。

              社會團體、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除冠以其所從屬社會組織名稱外,不得以法人組織名稱命名;在名稱中使用“中國”“全國”“中華”等字詞的,僅限于作為行(事)業領域限定語。

              社會組織內部設立的辦事機構名稱,應當以“部”“處”“室”等字樣結束,除冠以其所從屬社會組織名稱外,不得以法人組織名稱命名。

             ?。偱_央視記者 李玉梅)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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