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公開征意見
為維護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解決好業主大會成立難、業主委員會履職難等問題,北京市住建委制定發布了《北京市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規則》),公開征求意見?!吨笇б巹t》對業主大會籌備、召開、決議事項、議事規則、表決權計算和表決方式等內容作出規定。其中明確,住宅小區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大會,籌備及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指導規則》提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交付首套房之日起業主大會即存在,達到表決條件的,即可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有尚未交付的,建設單位享有業主權利,承擔業主義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成立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后三十日內,對提出申請的業主身份和申請進行審核。
建設單位自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向其提供業主名冊、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建筑物總面積等資料,資料的相關數據信息應更新至籌備組成立之日?;I備組應當對業主資料保密,不得將相關資料用于與籌備無關的活動?!吨笇б巹t》明確,建設單位還應承擔籌備及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費用,拒不履行或無人履行的,籌備組可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說明情況,不影響籌備及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活動。
根據《指導規則》,業主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形式。其中,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委會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大會定期會議上,應當討論并決定的事項包括:審查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人的年度工作計劃;決議下一年度物業管理有關事項;決議下一年度業主大會收支預算等。
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的業主或者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或發生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或出現管理規約中約定的需要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其他情形時,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業主提議和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此外,《指導規則》明確,業委會應承擔包括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報告年度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業委會履職情況;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與解聘的物業服務人進行交接;擬定共有部分、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等職責。同時,業委會還應擔負起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以及組織專項維修資金的補建、籌集的職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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