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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內公共場所禁煙不容打折扣

            張貴峰 發布時間:2020-07-10 10:21:00來源: 健康報

              近日,《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草案)》提出,重慶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和交通工具內將禁止吸煙;部分符合規定的餐飲、娛樂、經營性住宿等室內公共場所,為“限制吸煙場所”;在吸煙區以外的其他室內區域禁止吸煙。在重慶市控煙立法調研中,煙草公司代表稱,如果措施過于嚴厲,財政稅收及廣大煙農、零售戶的收入都會隨之降低。(7月7日澎湃新聞)

              在煙草公司等相關利益集團的影響阻滯下,重慶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煙的控煙目標,可能被打折扣。這樣的控煙立法場面,此前在其他一些地方的控煙立法過程中也曾上演。盡管不陌生,仍必須旗幟鮮明地強調,允許部分室內公共場所設置吸煙區或吸煙室,不可取,也行不通。它與《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對控煙的要求,與早已在我國生效的《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要求,是背道而馳的。

              必須清醒意識到,室內全面無煙環境之外的任何方針,包括安裝專門通風系統、空氣過濾和指定吸煙區,都不能保障室內非吸煙區人群不受煙草煙霧影響。由于煙霧流動,在非吸煙區就座也會受到二手煙的侵害。而且,在吸煙區工作的服務人員會受到更多二手煙的暴露,無法獲得公平保護。

              之所以必須厲行“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煙”,就是要充分保護數量更大、也更無辜的非煙民,讓他們免受二手煙的健康侵害。數據顯示,我國有7.4億不吸煙者長期遭受二手煙危害,其中包括1.8億兒童。在許多控煙先進國家,公共場所的控煙范圍,早已不再僅局限于室內公共場所,而是進一步延伸到許多重要室外公共場所,公園、海灘等同樣被嚴格禁止吸煙。

              有鑒于此,筆者以為,無論是各地控煙立法還是未來的全國控煙立法,都必須嚴格遵循“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煙”要求,這是兌現我國控煙承諾的應有之義,也是有效維護群眾健康福祉、捍衛“堅持生命至上”理念的必然要求。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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