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西藏網訊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指出,粵港澳應“加強法律事務合作”“構建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
圖為全國政協委員陳清霞
“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大力推進,未來三地經濟往來將持續拓展深入,商事爭議的發生也會大幅度增加?!比珖f委員、中倫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陳清霞在采訪中談到。
她認為,雖然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深圳國際仲裁院等機構采取措施推動三地爭議解決法律服務的互聯互通,但由于一些現實因素,大灣區法律事務的對接難度較大,三地爭議解決機制難以在短期內形成,需要不斷深化法律合作。
圖為全國政協委員陳清霞
發揮粵港澳各自優勢,加強法律服務合作,助力三地爭議解決機制融合發展,實現緊密深度互聯互通,成為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要環節。
陳清霞因此建議:首先,進一步完善港澳與珠三角九市互認的執行仲裁裁決機制,深化大灣區內仲裁合作。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基礎上,珠三角九市可先試先行,通過與港澳簽署協議、安排等方式,進一步擴大互相認可和執行裁決的范圍,并適當縮限公共秩序保留,以深化大灣區內仲裁合作。
其次,借鑒香港經驗,啟動大灣區內訴調分流機制,并由法院以外的專業機構負責調解。實踐證明,委托調解有助于專業解決糾紛與法官保持公平公正審判。珠三角九市可借鑒香港經驗,積極促進當事人先調解后訴訟,并將調解交由大灣區內專業調解機構或仲裁中心負責,當事人可獲得專業高效的調解服務,更促進大灣區商事爭議解決制度互聯互通。
再次,打通大灣區內調解的地域限制,成立更多跨境調解機構并落實執行機制。為更深入整合三地的調解服務資源,提升大灣區調解服務水平,應鼓勵設立更多跨境調解機構,同時調解成果需執行來固化,現階段大灣區調解帶來的執行力問題亟需解決?;浉郯纳淌抡{解聯盟采用“調解+仲裁”對接模式,由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內容制作裁決書,使得協議在境內外均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有效解決調解的執行力問題。建議大灣區將“調解+仲裁”形成長效機制在三地推廣試用。
最后,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加大培養高素質仲裁人員力度,實現三地更緊密合作。仲裁的實施在于仲裁員,多年來粵港澳在法律人才的培養上取得長足進步,為適應發展需要,三地深化合作,支持粵港澳高校法學院聯合培養既懂內地法又掌握港澳法的高素質人才,夯實法律人才隊伍基礎。另建議成立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培訓學院,與國際知名仲裁機構合作,聘請具有威望的外國仲裁專家定期為三地仲裁員開展培訓、傳授經驗。從長遠看,大灣區可考慮建立仲裁員互認機制,盤活熟悉三地法律的仲裁員資源,進一步打破三地制度性差異的束縛,實現大灣區商事爭議解決的更緊密合作。(中國西藏網 記者/李元梅 陳衛國 多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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