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管理指引 符合條件可享多項稅收優惠
日前,記者從自治區科技廳了解到,為切實落實好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貫徹關于激勵中小企業加強研發支持創新的有關政策,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財政廳和自治區科技廳聯合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優惠政策服務和管理指引》。
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 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為進一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精準扶持力度,壯大科技型中小企業群體,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便于西藏科技中小企業了解和掌握國家、自治區相關優惠政策,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財政廳和自治區科技廳結合實際需要,聯合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優惠政策服務和管理指引》。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依托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并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萍夹椭行∑髽I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居民企業;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于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企業在填報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公布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 名單內企業自行前往登記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文件,對在西藏內注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凡符合國家和西藏鼓勵類產業范疇的,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間取得的收入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西藏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扣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根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規定,在西藏注冊登記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各類科技型中小企業,包括西藏駐區外企業及入駐藏青工業園區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暫免征除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后購進并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以上稅收優惠政策管理采取備案類管理方式,進一步進行資格備案和資料報備,并對外公布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名單內的企業自行到各稅務管理機構登記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另外,自治區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可用于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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