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檢察制度第一個單行法規——《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草案》修改標注稿(檔案類型:文書檔案;保存地:最高檢檔案館)
194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署正式辦公。次日,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并報請中央人民政府審批。毛澤東同志批準了這個條例。這是在黨的領導下,新中國關于檢察制度的第一個單行法規,猶如社會主義檢察事業的巍巍大廈打下了第一塊基石。該條例規定了最高人民檢察署的職權:(1)檢察全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是否嚴格遵守人民政協共同綱領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針與法律、法令。(2)對各級司法機關之違法判決提起抗議。(3)對刑事案件實行偵查,提起公訴。(4)檢察全國司法與公安機關犯人改造所及監所之違法措施。(5)對于全國社會與勞動人民利益有關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訴訟,均得代表國家公益參與之。(6)處理人民不服下級檢察署不起訴處分之申請復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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